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高素质人才,更好地选拔优秀本科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根据《九游app官网·中国官方网站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管理规定》,结合九游app官网·中国官方网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确保推免标准严格明确、推免程序高度透明。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并确定学院推免学生名单。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领导担任,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实施。
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王惠民
成员:郑莉 杨国庆 曲晓丽 罗猛 刘军 蔡颖
第三章 推荐免试工作基本程序
第四条 学院推免名额每年由学校推免委员会确定,其中须有一定比例向其他高校或科研院所推荐,具体名额分配按专业人数比例分配。
第五条 学院推免工作分两阶段进行,第七学期初进行学习成绩优异学生的推免工作(包括向外校推荐),第七学期期中阶段进行个性化人才推免工作。
第六条 学习成绩优异学生的推免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公布学院推荐条件和办法,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学院教务办公室报名;
(二)学院教务办公室审查报名学生资格,计算学习成绩;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学生综合素质加分材料。审查合格后,产生综合成绩排序;
(三)征求学生本人申报志愿,按综合排名顺序依次选择保送志愿,志愿申报后不得更改;
(四)根据学校推免委员会分配名额、综合成绩排序、本人志愿确定建议推荐名单;
(五)学院推免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议推荐名单,并将审核后的名单公示3天,听取意见;
(六)公示名单在公示期内无异议,学院推免小组将推免决议和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校推免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推免条件
第七条 本科生推免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三)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四)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五)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跟班学习的预科生、专升本学生)。
(六)定向学生必须征得定向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前六学期课程考核平均成绩80分以上。所有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必须是第一次考核通过,在学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中按最高成绩计算。
学习平均成绩计算方法:
综合平均成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考查课成绩按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30分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推免资格:
(一)未能按期毕业的;
(二)受到学校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的。
第十条 对符合要求的学生,应当全面考查其综合素质,可在综合平均成绩的基础上加分,对于同一名学生所有因素的加分总和不得超过3分,超过3分的按3分计算。
(一)重要科创学术类加分最高上限为2分,具体加分项目和标准为:
1.在校期间作为主要成员(前三名)参加本专业国际或国家级科创竞赛者,获得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加1分;参加其他专业国际或国家级科创竞赛者,获得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分,三等奖加0.8分;参加本专业省级及赛区科创竞赛者,一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0.8分,三等奖加0.5分;参加其他专业省级及赛区科创竞赛者,一等奖加0.8分,二等奖加0.5分,三等奖加0.3分;以上加分可累计。
2.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社会学研究》、《社会》、《心理学报》、《心理科学》发表论文的加2分;在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或中国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发表的论文加1.5分;在CSSCI扩展或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加1分;在其他正式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加0.2分;以上发表的论文应为第一作者,如果是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必须是本学院指导教师;以上加分可累计。
3.参加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前5名)加1分;参加省部级课题的(前5名)加0.5分;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加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且入选全国大学生创新论坛或全国大学生创新年会等项目交流会的加0.5分;以上加分可累计。
(二)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的加分上限为0.5分(省三好学生加0.5分),在省级(或国家级)文艺体育竞赛中有突出贡献者加分上限为0.5分,以上加分具体加分值分别由校团委、学生工作部(处)、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和体育部予以认定。
(三)其他加分最高上限为0.5分,具体加分项目和标准为:
1.校级学生科创活动加分
(1)作为负责人获校级“五四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人文社科类一等奖加0.3分、二等奖加0.2分、三等奖加0.1分;
(2)担任校级哲社立项负责人A类项目结题成绩良好以上加0.2分,B类项目结题成绩优秀加0.1分;
2.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加分
(1)基本条件
A.必须由学校和学院认定资格的学生干部;
B.任职必须满1年;
C.学生干部每学期考核成绩必须在良好以上。
(2)加分标准
A.担任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委副书记、科协主席和人文讲坛主席等学生组织职务,综合表现加0.5分;
B.担任学院学生组织副主席、各部部长职务,综合表现加0.4分;
C.担任学院学生组织副部长并获得“优秀副部长”称号的,综合表现加0.2分;
D.担任党支部委员、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职务,满三年综合表现加0.4分、满两年综合表现加0.3分、满一年综合表现加0.2分;
E.担任班级其他学生干部职务,满三年综合表现加0.2分、满两年综合表现加0.15分、满一年综合表现加0.1分;
F.担任学校学生会等校团委十大学生组织职务的:十大组织负责人正职职务的,综合表现加0.4分;十大组织负责人副职职务的,综合表现加0.3分;十大组织各部部长职务的,综合表现加0.3分;
G.担任学校或学院其他学生干部职务,按此加分标准执行;兼任学生干部职务的,可以累计加分。
(四)未尽事宜由学院推免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五章 个性化人才推荐方法
第十一条 个性化学生推免资格的认定:
(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二)申报的个性化人才应至少有3名拟接收专业相关的教授作为直接推荐人,一般情况下,学校及院(系)领导不能作为推荐人。
(三)申请个性化人才推免的学生必修课综合平均成绩必须在65分以上(含65分)。
(四)必修课无未通过课程。
(五)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各类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科技创新竞赛,荣获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团队参赛省级一等奖以上前5名、省级二等奖前4名、省级三等奖前3名有效)。学生参加的学术科技创新竞赛最多认定5项。
(六)其他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各院(系)认真审核,确认后报学校审查,合格者可申请个性化人才推免。
第十二条 经过资格认定的个性化推免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到学院提出申请,学生成绩由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审核,审核无误后,上报教务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获得推荐免试攻读外单位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者应当主动与相关单位联系,若没有达成推免协议,该学生的推免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五条 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具有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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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四年九月九日